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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中的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引用本文:李伟平. 机票“超售”中的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0(4): 49-58. DOI: 10.3969/j.issn.1671-6639.2016.04.008
作者姓名:李伟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
机票“超售”自引入我国航空业以来,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到位致使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规范.航空客运合同应被认为属消费者合同的一种,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来处理争议纠纷.针对《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未对旅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能订入航空客运合同;由于航空客运合同面向对象广泛且数量庞大,不能如一般消费者合同那样一一提示与告知,但应以广播、张贴、牌示、放映字幕、特殊字体等显著方式公告格式条款并能为旅客所知晓的,可以认为航空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在“超售”事实的告知义务方面,亦应采与格式条款类似的告知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才得知机票超售的事实,乃航空公司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不当,不应认定为对旅客实施了欺诈行为,不应有惩罚性赔偿之适用.此外,因超售拒载的延误赔偿应有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可借鉴美国的作法,以实际损失为主、以延误时间为次要标准确立迟延履行的赔偿金额.

关 键 词:机票  超售  经营者义务  旅客  消费者

The Business Dealers' Obligations and the Consumers' Protection in Air Tickets Overbook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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