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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
引用本文: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J].甘肃社会科学,2011(3).
作者姓名:田兴洪  吴占英
作者单位:1.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长沙,410004
2.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6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里程碑,我们应该顺势而为,继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进程:第一,明确认定社区矫正行刑性和社会性双重法律属性;第二,适时制定<社区矫正法>;第三,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第四,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官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第五,构建社区建设和社区矫正的良性互动机制.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八)》  社区矫正  立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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