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
我丈夫所在公司从10年前起就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即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所需费用,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费用。目前,我丈夫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已达22万余元。如今,由于我与丈夫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彼此均同意离婚,但就该企业年金的分割却出现了争执:我认为此前的全部企业年金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交由双方分割;丈夫则认为属于其个人财产,且他距离退休还有15年,现并没有实际取得,因而我无权要求分割。请问:究竟谁的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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