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 |
| |
作者单位: | 本刊政策咨询组 |
| |
摘 要: | ![]() 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生活待遇的问题问: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区自行规定的生活待遇项目?答:199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答复天津市有关部门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时明确指出,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的规定,原则上是指全国统一规定的项目,除国家规定按本人原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的以外,均按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并指出,近年来,由于各地自行制定了一些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确实给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带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