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法中保留制度的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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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素梅,易卫中.论条约法中保留制度的新发展[J].湖南社会科学,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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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素梅 易卫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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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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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条约保留制度的实践中出现了新的现象:迟交的保留,即一国在加入条约之后才对条约提出保留、一国对原有保留进行修改或以完全不同的内容取代原有保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迟交的保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本质上看,这种保留与《公约》目前所规定的保留没有太大的差异,主要在于提出保留的时间不同。这种迟交的保留的提出应予以许可,对其提出反对的期限宜规定为自保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12个月。鉴于人权条约的特殊性,利用这种迟交的保留重新加入人权条约的法律效果则取决于其他成员国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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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条约 迟交的保留 迟交的保留的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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