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1条价值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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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宏武.《合同法》第51条价值论[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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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宏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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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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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本旨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追认权和否认权,救济和保护权利人之权利,从而达到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目的。于解释论而言,第51条中的处分应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但是,一体把握与我国的交易实际不相符,同时也与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发生了冲突,结果使得第51条的立法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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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处分 无权处分 权利人 无处分权人(出卖人) 第三人(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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