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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
引用本文:陈文曲,陈慧芳.论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作者姓名:陈文曲  陈慧芳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75
摘    要: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关 键 词:释明  释明义务  消极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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