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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承包经营不能包没了医疗保险待遇
作者姓名:高德健  朱军
摘    要:
案情简介崔某系某五金公司(商业企业)正式职工.2002年,该公司实施第四轮承包经营,与崔某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合同中没有约定医疗保险待遇问题.2003年11月,崔某因患心脏病入某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共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治疗终结后崔某要求单位按规定报销有关医疗费用.被诉人以申诉人属承包经营期间职工,单位不承担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为由,拒绝申诉人的请求.崔某不服,将某五金公司诉至山东省惠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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