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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实质探究——兼论民法典中商法规则的设计
引用本文:徐刚,魏晓楠.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实质探究——兼论民法典中商法规则的设计[J].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4):28-31.
作者姓名:徐刚  魏晓楠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其实质是立法模式之争,"法律部门说"和"法律制度说"都是这一问题的错误演绎."民商完全融合论"、"民商分立论"及"大融合、小分立论"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在现实立法中难以从理论变为实践.以民法典之外另立<商事通例>为标志的"民商实质合一、形式适当分立"的三级层次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合作与博弈的结果.

关 键 词: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立法模式  三级层次
文章编号:1007-2187(2003)004-0028-04
修稿时间:200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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