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与取向
引用本文:陈建,姚润皋.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与取向[J].江海学刊,2009(4).
作者姓名:陈建  姚润皋
作者单位:1.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 南京大学哲学系
摘    要: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颠覆:一次是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当中分离出来,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另一次是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进行了翻转,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相反.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源于市民社会因素对于国家、法的决定性影响.实际上,市民社会构成了不同法治道路的分水岭,我国因为并不存在独立的、体制性的市民社会力量,必然会选择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然而,参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想和目标,以一种发展的视角来看,建构具有我国特点和价值判断的市民社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我们的法治化进程是有力的推动和完善.

关 键 词:市民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  政府推进  价值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