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法律实践与乡村秩序体系的建构——基于韩村土地承包费纠纷的考察
引用本文:黄 政,黄家亮.法律实践与乡村秩序体系的建构——基于韩村土地承包费纠纷的考察[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8-145.
作者姓名:黄 政  黄家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项目“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与治理转型”( 15XNLG04);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
摘    要:“乡村秩序何以维系”一直是基层治理的核心议题,通过考察韩村村集体与村民间的土地承包费纠纷,着力探讨法律在乡村中的运作实践和乡村秩序体系的建构。研究结果表明,法律运作逻辑与农民认知间存在明显差异,农民持有整体性的权利义务观,法律则遵循局部性的权利义务观,导致双方往往对同一事实形成不同判定并产生分歧,降低了农民对法律的效果认同。法律在乡村的实践过程呈现出“运动式”特点,强制的法律只能实现对乡村一时的主导,一旦退出村庄,情理便再度兴起,由此形塑出“情理长期在场、法律间歇主导”的乡村秩序体系,在建构乡村双重治理规则空间的同时也影响着纠纷的现实走向与结果。当前村治困境部分源于国家使用法律来改造既有的乡村秩序体系,却难以保证法律的执行效果,未能建立起法律的权威,鉴于此,要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执行体系,保证法律被彻底贯彻,强化在农民生活中的效用发挥。

关 键 词:乡村秩序体系    情理    法律    土地承包费    运动式法律
点击此处可从《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