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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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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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协同创新中心;重庆市人工智能+学科群之智慧司法学科建设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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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履行利益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具备善意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不仅可以适用于预约合同,而且其数额也是可以计算的。未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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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约合同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 定金 |
The Analysis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Precon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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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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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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