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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中违法判定原则的选择——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
引用本文:余东华.转型期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中违法判定原则的选择——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J].天津社会科学,2008(1):80-85.
作者姓名:余东华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
摘    要:反垄断的核心问题是违法判定原则的正确确立,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反垄断违法判定的基本原则.转型期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中违法判定原则的选择应保持适当动态性:转型前期,由于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形成原因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危害程度的严重性,反行政性垄断应选择以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违法判定原则;转型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和反垄断司法体系的成熟,行政性垄断现象将大幅度减少,并且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将更加隐蔽,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界限更加模糊,反行政性垄断应选择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的违法确认原则,并逐步实现由二元判定模式向一元序列判定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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