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契约(合同)是现代行政发展中的新事物,传统的行政理论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时显得局促不安。我国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该领域广泛关注。有的学者从对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研究出发探讨,有的学者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展开讨论,他们在论述中的用语并不统一,"行政契约"和"行政合同"交相使用。而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行政协议"的提法也呼之欲出,如今,"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的说法不一,在理论和实务的运用中显得混乱。本文认为,一方面,行政契约系纯粹的学术用语,但其范围并不当然就涵盖行政合同,二者为对统一问题的不同用语阐述,在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中,行政合同替代行政契约的说法变得更为流行。另一方面,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的提法在法律文件和司法实务的使用中需要统一规范,这一点需要统一的立法来回应,以保持法律用语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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