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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