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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兼论《信托法》第29条的理解和适用
引用本文:楼建波.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兼论《信托法》第29条的理解和适用[J].广东社会科学,2016(4):220-229.
作者姓名:楼建波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通说认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必然后果,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裁决却似乎把分别管理视为信托财产独立的条件。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同分别管理在实现或表彰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方面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分别管理也是财产分割和独立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应该从现在开始关注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分的表彰问题。

关 键 词:信托  财产独立性  分别管理  受托人  固有财产  财产区分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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