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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意义阐释——以法治为修辞改变思维方式
引用本文:陈金钊,宋保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意义阐释——以法治为修辞改变思维方式[J].社会科学研究,2015(5).
作者姓名:陈金钊  宋保振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华东政法大学优博论文培育“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重点资助(201501002)
摘    要:作为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抓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主要在国家(政党)、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展开。其中,如何透过诸多修饰词,正确解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意义,是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的重要任务。在此过程中,法治国家主要是解决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题;法治政府主要是解决政府与市场、社会组织行为的法治化问题;而法治社会主要是在法律对社会组织与公民、政府之间的权力进行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实现社会管理体制现代化的问题。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而法治社会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真正基础。

关 键 词: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一体建设  法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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