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占有保护理据的分析——兼评我国的乌木占有案
作者单位:;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占有制度先于民法制度,故占有保护的理据只能从民法之外寻找。古罗马法强调诚信、善意的占有主观元素;日耳曼法强调占有的外在功效。后世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糅合了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特征,作为占有保护的外在理据。而占有保护的内在理据则植根于占有本身的人格拟制的特征,占有是占有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对占有的尊重与保护,就是对人格自由的保护,从而维护人与人之间相安无事、和睦共处的关系。占有保护内、外理据的深度考究,为我国今后占有制度的重构找到了厚实的理论依托,以"民权理念"替代"王权思想",淡化所有权的观念,规范占有的独立法律地位,构建"所有权-占有权"为中心的财产资源的配置结构,从而真正贯彻和落实我国《物权法》的"一体保护"原则。

关 键 词:占有  占有保护  理据  占有制度  制度重构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