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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从“表演”的角度
作者姓名:卫绪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广西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项目
摘    要:表演是表演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作品的一种类型,即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这不仅适应了著作权制度体系化的要求,而且符合艺术理论与生活常识的一般规律。

关 键 词:作品  表演  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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