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及竞争政策目标的差异,致使存在多种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包括:三倍损害赔偿、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单倍损害赔偿。其中,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区分垄断者的故意与过失,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两种损害赔偿的折中之论,其更有利于鼓励私人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更高效地推动反垄断法私法性实施的有效性,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三倍损害赔偿责任过于严苛所造成的市场主体的低效运行后果。因此,我国可以因地制宜地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构建具备灵活性的、激励型的酌定多倍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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