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障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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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苟正金.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障碍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27(9):9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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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苟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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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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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6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成果,批准编号为:06JWSK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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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缺乏全国性有关土地储备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我国新生的社会机构,其性质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有的地方把它界定为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有的地方把它界定为事业法人,政府通过立法或行政委托将储备土地的相关权利授予该机构。加之,该机构不属于严格的市场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又有限,所以,土地储备制度在法律上的障碍就愈明显。另外,本文还剖析了当前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障碍:有限的法律资源以及某些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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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 法理障碍 法律地位 冲突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6)09-0091-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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