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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公司立法之检讨
引用本文:范健,蒋大兴.公司经理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公司立法之检讨[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98(3).
作者姓名:范健  蒋大兴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中德经济法研究所(蒋大兴)
摘    要:在西方国家,经理权为商事代理权,其授予应遵循特殊规则;其范围界定具有法定性、身份性和广泛性,同时,亦受法律、公司章程、合同等限制,这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思想;而且,许多国家立法规定经理有代表公司签名或为诉讼行为的权利;经理权通常也只在出现特定原因时,才依法定程序解除。由于对公司经理的性质、地位存在认识偏差,我国现行经理权制度存在颇多缺陷,权利膨胀与权利缺失现象并存,尤其是未肯定其代表权能(如签名权),这对经理执行职务十分不利。因此,正本清源,恢复经理人的代理人身份和经理权的代理权本质,重新设计我国的经理权制度,已为急务

关 键 词:经理  经理权  授予  权限范围  行使  解除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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