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荣誉职权及荣誉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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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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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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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特定共同体内最高权威机构,是民主代议组织,承担着道德建设职责,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荣誉职权的正当性。《地方组织法》第44条作为荣誉职权的授权性条款,明确了其行使主体、具体内容,但相对于具体实践来看,该条款属于原则规定,留下了巨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实践中存在着职权主体僭越、表彰对象不均衡、表彰条件要求偏低等问题。鉴于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保障荣誉职权行使的独立性、设置专门组织、规范荣誉称号等方面完善地方人大荣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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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人大常委会 荣誉职权 荣誉制度 地方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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