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应当奉行双轨体系的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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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建远. 合同法应当奉行双轨体系的归责原则[J]. 广东社会科学, 2019,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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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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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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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违约责任,对于特定合同类型、在特定领域,如出卖人对于买卖物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保管人对于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揽人对于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于更多合同类型、在较为广阔的领域,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如出卖人所负一般的违约责任、技术开发方所负违约责任、技术服务方所负违约责任等等,均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其实,问题的关键和实质不在于取名过错责任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于法律规定和认可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及抗辩权类型的多寡,以及风险负担规则是否全覆盖和是否合理。如果法律规定和认可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较多,设计的抗辩权类型较多,如果在每种合同中法律都设置了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那么,即使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实际承担违约责任的场合和机会也相对少些;反之,则相对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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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双轨体系 免责事由 |
Contract Law Should Adopt Dual-track System of Imputation Princi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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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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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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