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行为入罪化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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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善明.论垄断行为入罪化的限度[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6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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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善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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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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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垄断法是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性工具,其实施效果取决于责任体系的合理设置;《反垄断法》针对垄断行为已经设置民事和行政责任但并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是否应将垄断行为入罪化,一直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的争议点,责任设置应与法益保护需求相应适应;通过对《反垄断法》责任机制进行评估发现,既有的责任规范能够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并对垄断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因而没有必要导入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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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垄断行为 入罪化 谦抑性 立体刑法学 |
On the Limits of Criminalizing the Monopolistic Conducts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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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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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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