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的中美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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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春荣 王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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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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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研究受到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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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上,劳动者的薪酬中只有现金收入部分才作为基数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但随着非货币性收入的形式越来越多,比重也加大,税法逐渐将非货币性收入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课税.文章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制度差异,认为我国税法和社保缴费基数相关文件对员工福利等非货币性收入的划分较为混乱,在增加税收征管成本的同时,也影响税收的公平性.我们建议: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上,应该涵盖广泛全面、分类得当、界定清楚,便于理解;在征管方面,个税和社保缴费宜统一基数、统一征管、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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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资薪金 薪酬 个人所得税 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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