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维权:“三期”不是“杀手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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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月.女工维权:“三期”不是“杀手锏”[J].人才瞭望,2016(3):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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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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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些处在怀孕、生育、哺乳“三期”的女工,动不动就爱拿此说事。岂不知,“三期”不是“杀手锏”,很多时候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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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女工 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 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 特殊保护 怀孕 杀手锏 女职工 孕期 生育 经期 结婚 单位 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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