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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维权:“三期”不是“杀手锏”
引用本文:谭月.女工维权:“三期”不是“杀手锏”[J].人才瞭望,2016(3):37-37.
作者姓名:谭月
摘    要: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些处在怀孕、生育、哺乳“三期”的女工,动不动就爱拿此说事。岂不知,“三期”不是“杀手锏”,很多时候不能随心所欲。

关 键 词:女工  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  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  特殊保护  怀孕  杀手锏  女职工  孕期  生育  经期  结婚  单位  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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