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的适用研究——从“禁止导盲犬上地铁”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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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 徽,李晓郛.《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的适用研究——从“禁止导盲犬上地铁”说起[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5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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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 徽 李晓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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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2]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福州35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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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CFX078);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2011JZD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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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并已批准了该《公约》。随着《公约》的实施,我国在残疾人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问题。以"禁止导盲犬上地铁"为例,从宏观角度看,其有悖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保护人权的精神;从比较法角度看,其亦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适应,特别是美国、英联邦、日本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实践。虽然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范同意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但是仍存在法律条款缺乏统一实施细则、公众对于有关法律尚缺乏全面认识,以及导盲犬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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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残疾人权利公约》 人权 导盲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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