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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
引用本文:李希慧,贾济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3):310-313.
作者姓名:李希慧  贾济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在刑法规定渎职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做出了扩大性的立法解释,这实质上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延做了广义的解释.外延的变化必然影响到内涵的界定,关于渎职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也需刷新,即应坚持以具备资格为前提,以拥有职责和职权为基础,以职务名义从事国家管理、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等公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

关 键 词:渎职罪主体  立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质
文章编号:1672-3104(2003)03-0310-04
修稿时间:2003年5月8日

On the essence of functionaries of state organs
Abstract:
Keywords:crime subject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functionaries of state organs  ess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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