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政府行政紧急权在公共应急法制中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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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艳蓉.浅谈我国政府行政紧急权在公共应急法制中的行使[J].理论界,2007(10):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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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艳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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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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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公共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频率越来越高,危害的程度日益加重,危机事件在一个时期内打乱了经济发展的步伐,给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古语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事实上,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速昭示着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公共突发事件的高发期。有识之士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背后,公共危机的形式不断变异、频率越来越高,危害越来越大,如何加强我国的公共应急系统建设迫在眉睫。公共应急法制是公共应急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其中,因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之所在而使得政府行政紧急权的行使成为公共应急法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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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应急法制 行政紧急权 行使 |
文章编号: | 1003-6547(2007)10-003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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