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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何以对自然负有道德文务
引用本文:佘正荣.人类何以对自然负有道德文务[J].江汉论坛,2007(10):64-70.
作者姓名:佘正荣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部,广州,510053
摘    要:内在价值论不能证明人类对自然负有道德义务,而只能说明非人类生命是具有生物程序性的内在目的的生物主体.生物主体的目的性因缺乏主观性和社会评价系统,不能成为生态伦理中的道德主体,但生物主体具有成为道德主体关心的道德对象的可能性前提.人类对自然的义务根源于生命共同体中人类生命与非人类生命利益的相互依存关系,以及对这种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包括对所有非人类生命的直接义务,也包括对它们生存的生态环境的间接义务.

关 键 词:生命主体与人类主体  生命共同体  利益关系  直接义务与间接义务  人类  间接义务  生态环境  价值评价  利益关系  依存关系  生命共同体  前提  对象  道德主体  生态伦理  评价系统  社会  目的性  有生物  程序性  类生命  道德义务  内在价值论
文章编号:1003-854X(2007)10-00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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