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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书证开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引用本文:金钟.我国刑事诉讼中书证开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天府新论,2008(6):92-95.
作者姓名:金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各自掌握的,满足证据三性要求的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称为书证开示.我国由于缺乏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庭审中"证据突袭"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庭审效力和对证据认定的准确性.针对我国书证开示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书证开示的原则:不对等开示原则;全面开示、例外不开示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并明确书证开示的时间、范围,以及不开示的法律责任,建立不开示书证的救济、保障机制.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据  书证开示  证据突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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