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儒家认为,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万物都与其他物种有非常确定的亲缘关系,而且,万物的行为都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在他们看来,社会法则有三个组成部分:特定的名份,这些名份之间的等级关系,从一定的社会价值出发指导这些关系的行为规范。儒家认为,作为人类社会现象的副本,这些法则同样存在于自然界中。根据儒家学说,人性的内容有三部分:第一,人和动物共有的一些永久性活动(吃、喝、睡、性);第二,人所特有的社会活动;第三,能够对事件、行为、身份或活动的天然贵贱、对错和当否进行评判的是非之心。人能够运用其是非之心指导自己天生的社会倾向遵循正确的道路。所有的人都拥有这三个组成部分,这使他们在生物学意义上实现了平等。儒家的首要兴趣在于社会行为,人的社会行为的明确的先天基础有赖于他们发挥是非之心的程度。儒家从不认为所有的人天生完全相同,更确切地说,他们认为,人的先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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