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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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三利,张岩.浅析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J].兰州学刊,2005(3):195-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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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三利 张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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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04 2. 河南焦作市检察院民行处,河南,焦作,45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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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可抗力为合同责任之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法定化而非不真正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对方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移植的附随义务法律制度和不可抗力法律制度的协调涉及合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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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附随义务 不可抗力 通知义务 损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5)03-0195-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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