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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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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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人学(含人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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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乙肝表面抗原 就业权利 入学 维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传染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 就业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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