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权利实现与程序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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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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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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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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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立法不明确,法院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表现出不确定性.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认识,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性质、效力、诉讼形态的划分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首先应当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全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一并起诉,如果债权人同时向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分别起诉,则应当适用合并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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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真正连带责任 诉讼形态 选择权 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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