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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目的与法律适用
作者姓名:贺栩栩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编号:J51104);上海市法学会2013年一般课题研究成果;华东政法大学校级课题(项目编号:12hvk015);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3YJC820032);上海市浦江人才(项目编号:13PJC043);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4YS078);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的保险产品往往体现为格式条款的集合,由保险人为多次使用而单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人,被保险人往往仅就核心给付条款拥有填空权利,对于其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存在磋商余地.然而,无论存在如何强烈理由要求公权力介入进行内容控制,契约自由原则仍为私法理论尊崇之基本原则.相较于运用民法中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概括条款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正义性审查,以纳入控制、特殊解释原则和内容控制作为最基本框架的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制度,构成对私法自治的体系化干预,对其介入事项及程度的安排更应尽量节制,按照制度功能目的,设定严格的内容控制界限和层次清晰的法律适用体系.

关 键 词:保险格式条款  内容审查  不合理之不利益  私法自治的体系化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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