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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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拜荣静.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6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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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拜荣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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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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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庭审证据鉴真要求规范电子数据的存储管理,实现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和复制有据可依,并制定相关规范.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特殊种类,与其他证据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无形性,并无证明机制的差异性.网络服务者在存储电子数据时,应按照证据证明能力基本要素对依存载体的法律义务内容,严格遵守经过初始化过程中的授权,履行密钥管理功能,保证庭审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要求.电子数据存储的资料内容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因此使用电子数据系统必须完善相应立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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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服务者 电子数据 鉴真 法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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