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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论强制实际履行
作者姓名:
马春元
作者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南阳,473000
摘 要:
通过司法强制实际履行合同,其结果与立法者所追求达成的宗旨相去甚远。金钱赔偿完全可以成为适宜的救济手段。受损方不会首选强制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方法。为现实与效率计,强制实际履行应该坚持并予以保障,但必须弱化、淡化。
关 键 词:
强制实际履行
金钱赔偿
保障措施
文章编号:
1003-6547(2007)10-00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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