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之选择与完善——基于比较法模式评析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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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涤宇,张 路.我国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之选择与完善——基于比较法模式评析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148-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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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涤宇 张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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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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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比较法上的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侵权法不区分式、侵权法区分式、一般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概括保护、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等五种模式。上述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皆有体现。侵权法不区分式缺乏对人格法益侵害的违法性要件认定;一般人格权存在逻辑与结构上的问题;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不符合我国法制实情。我国应当采用侵权法区分式加人格权概括保护的模式;次优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将其分为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两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从明确人格法益概念、补强侵害要件、控制援引内容等方面,持续完善我国的人格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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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法益 一般人格权 违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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