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精神损害及法律厘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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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志安.试谈精神损害及法律厘定[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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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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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绥化师范专科学校,黑龙江,绥化,152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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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精神损害是一个争议与讨论较多的法律概念,对它进行必要的法律界定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表明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水平应当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为前提案件,因此,要根据精神损害的内容确定赔偿适用的范围,应根据不同主体对精神损害的承受方式来确定赔偿请求方式.它对相应的民事主体产生的无刑损害,往往比其他有刑的损害更具破坏力.因此,对精神损害进行法律界定时必须以《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为指导,以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并融入已有的司法判例经验来加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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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 赔偿 民法通则 |
文章编号: | 1003-6121(2001)01-0008-03 |
修稿时间: | 200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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