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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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强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J].学术交流,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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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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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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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交通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10CFX02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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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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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刑法第13条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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