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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阶级性的法律是没有的”吗?——对“阶级性始终是法律最重要的特征”一文的一点质疑
引用本文:赵平之.“没有阶级性的法律是没有的”吗?——对“阶级性始终是法律最重要的特征”一文的一点质疑[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6(3).
作者姓名:赵平之
摘    要:潘念之、董立坤二同志发表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5年第4期上的“阶级性始终是法律最重要的特征”一文中关于法律“始终是有阶级性的,没有阶级性的法律是没有的”,法律是“和它的阶级性一起消亡”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这种提法太绝对了。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潘、董二同志说:“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到阶级社会才有的”。这种说法,粗略地看,未尝不可,但仔细推敲,却缺乏科学性、准确性。这里,潘、董二同志把法律的产生与阶级相联系。我认为,准确地说法,法律的产生应与国家相联系。阶级和国家是相联系的。一般来说,两者是同时共生,无甚区别的,在论述不少社会历史现象时,两者可作同等概念使用。但在这里,即确定是否存在没有阶级性的法律时,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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