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机关成员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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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亚男.论公司法人机关成员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J].理论界,2004(4):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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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亚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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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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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法人机关成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越来越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要求公司法人机关成员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机关成员超越职权,擅自代表公司对外从事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公司股东及相对人的利益。对公司法人机关成员超越职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如何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就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如何建立公司法人机关成员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做一探讨,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相对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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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人机关成员 民事责任制度 相对人范围 现代公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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