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有必要正确认识其程序属性。第一,程序嵌入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嵌入的方式与既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形成了多元程序建构。第二,程序合意性。以政策引导、制度形塑替代利益驱使下的自然博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合意机制的基本属性。第三,程序正当性。作为制度正当性基础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标准,具有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双重规范结构。认罚从宽以功利主义的逻辑去让渡刑罚权,对此更应该警惕无原则宽恕对实体正义产生的破坏性,应考虑以细致的实体规则及裁量标准,明确"从宽"的边界,促进刑罚适用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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