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改《环境法》看超前立法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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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林山,马敬.从修改《环境法》看超前立法的必要性[J].社科纵横,2006,21(12):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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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林山 马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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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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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科学的立法,总是具有一定超前性的立法。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滞后问题和与环境保护现实不相适应的地方,必须提高立法技术,强化立法工作者的超前立法意识,搞好环境保护立法预测规划,实现立法的科学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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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保法 滞后性 超前立法 科学预测 立法规划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6)12-008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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