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比较研究——以“贿赂”、“为他人谋利益”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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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成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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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何成兵(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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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贿赂"、"为他人谋利益"是传统刑法理论中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贿赂不仅仅指财物,包括一切物质利益及非物质利益,从而使当今危害甚为严重的性贿赂等行为受到受贿罪的规范与制约;"为他人谋利益"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应是主观要件,这样既避免了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利益"不同步时刑法的尴尬,也恰当地使受贿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同时为了避免歧义,可将其表述为"为了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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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贿赂 利益 谦抑性 |
文章编号: | 1003-2134(2005)02-0047-04 |
修稿时间: | 2004-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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