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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一般界定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
引用本文:王先林,吴建农.垄断的一般界定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1):92-96.
作者姓名:王先林  吴建农
作者单位:1.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2. 蚌埠教育学院,马列室,安徽,蚌埠,232023
摘    要: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经济学上的垄断主要是作为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主要、甚至完全是指一种市场行为,且须同时具备危害性和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在反垄断法中区分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是没有必要的.若非从某一特定国家来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某些国家保留了对市场结构或状态的规制).我国目前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做法同多数国家一样,将垄断仅界定为垄断行为.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竞争  垄断
文章编号:1001-5019(2002)01-0092-05

Relation between Regular Monopoly and One Stipulated by Law of Anti-monopol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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