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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
引用本文:刘宗志,陈旭东.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6):53-56.
作者姓名:刘宗志  陈旭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法治之外,民事习惯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准法律"角色,并调整和维持特定的社会秩序。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市场较为活跃,业已形成一套约定俗成的民事习惯,诸如"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借地不拆屋"以及关于"中人"、"租期"、"零星修补费用"等习惯。就这些具体民事习惯而言,有些习惯与现代民法基本理念相吻合,属良善风俗。考察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对研究近代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及其运作机制无疑有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法体系也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清末民初  黑龙江省  房屋租赁  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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