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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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喻磊,杨晓玲.论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之效力[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9):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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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喻磊 杨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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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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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物权法》第106条和《合同法》第51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面临着冲突,既想从根本上解决前后立法衔接的矛盾,又要在理论上避免逻辑断裂,就必须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笔者认为,应该在肯定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础之上,找出立法缺陷。而要圆满解决问题,就必须摒弃《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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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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